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1 来源:国务院 浏览:271
【发布文号】:税委会[2013]36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3-12-11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13]36号  2013年12月11日

海关总署:

《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1)。

2、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个冻鸡爪、4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并调整了广播级磁带录像机等5个税目的复合税税率(见附表2)。

3、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67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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