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7
【发布文号】:鲁国税函[2013]34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6
【生效日期】:2013-12-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3]349号  2013年12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做好符合条件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消费税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期间,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可办理消费税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企业在该期间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已税的,方可办理消费税退税业务。(核查函格式见附件一:《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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