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6 来源:财政部 浏览:298
【发布文号】:财会[2013]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12-06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13]21号  2013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5003 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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