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9号 2013年11月25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就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五大类。 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饼)、棉籽粕(饼)、向日葵粕(饼)、花生粕(饼)等粕类产品。 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各分五大系列,即猪用饲料、鸡用饲料、鸭用饲料、其他畜禽用饲料、水产用饲料。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二、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当月起予以免税优惠,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三、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所有饲料产品(目录见附件1),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经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浙江省饲料产品检测报告》和《浙江省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样式见附件2)后,方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备案,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内容包括:(一)饲料产品名称;(二)饲料属性(包括系列和大类);(三)检测产品质量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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