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3号 2013年11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公告)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就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在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凡属于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范围的,应当由交易中心代征合同备案方的印花税。纳税人不再采取自行贴花的方式完税。 (二)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 (三)交易中心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前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易中心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四)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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