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01
【发布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9
【生效日期】:2013-12-0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4号  2013年12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0号)的统一部署以及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为严格发票开具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范税收流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针对纳税人存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使用青岛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方)开展一次发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范围为开票方2013年以来发票开具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专项整治的重点环节: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虽开具发票,但开具与实际金额不符或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提供来源不明发票、假发票或非本单位领用的发票;以自印收据代替地税部门监制收据或发票。

重点检查行业:餐饮业、娱乐业、美容业、健身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业及教育业。其中房地产业中重点检查物业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教育业中重点检查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餐饮业中重点检查举办婚宴不开具发票。

二、专项整治方式

一是社会共同协作整治。在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中,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发票有关政策的宣传,广泛告知发票开具要求、真伪识别方式等,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举报,兑现举报查处奖励,曝光典型案例,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