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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5日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明确了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即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允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2008年以来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如何衔接进行了规定。但26号公告是针对煤矿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的,其他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没规定,导致这些企业无所适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研究下发了《公告》。 二、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维简费的所得税处理? 《公告》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明确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但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一处理原则与26号公告相同。 考虑到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其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原则应该一致,为保证政策公平,公告将26号公告的处理原则扩大到所有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鉴于26号公告仍然有效,因而煤矿企业不执行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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