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598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30
【生效日期】:2013-11-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号  2013年11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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