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3-11-08 来源:商务部 浏览:236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3]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11-08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令[2013]3号  2013年11月8日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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