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工会经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11-2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5
【生效日期】:201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5日

根据《中共厦门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2-2号)和《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的通知》(厦工[2013]86号)的有关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现就我市工会经费代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厦门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实体。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缴费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征范围。

二、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0.8%)的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缴给单位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企业成立工会后,应将缴费票据、工会银行账号和成立批文等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区或产业工会,便于上级地方工会及时将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

全部职工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三、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站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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