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0-2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9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9
【生效日期】:2013-1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6号  2013年10月29日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内商建字[2013]490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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