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1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3
【发布文号】:财预[2013]37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10-21
【生效日期】:2013-10-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预[2013]372号  2013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并将清理压缩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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