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国税函[2013]229号 2013年10月2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13]725号)要求,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须代征相关地方税(费)。为确保代开发票代征相关地方税(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开发票的种类、范围 (一)征收增值税代征相关地方税(费)代开的发票,包括代开普通发票和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二)代开发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代征税(费)的有关政策 (一)代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征收率 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主管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以下行业、分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表见附件 3、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核定征收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税率的批复》(宁政函[2012]189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其他税费的有关政策。 主管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按以下有关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文化建设事业费。 表见附件 三、代征地方税费的种类 按照《宁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