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1
【发布文号】:财企[2013]148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4
【生效日期】:2013-10-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财企[2013]1484号  2013年10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设立门槛

1、放宽企业住所和名称登记条件。创办中小微企业,对无法提供房产证的,可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街道、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工商部门据以办理注册登记。

2、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二、加大扶持企业政策落实力度

3、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把“专、精、特、新”作为今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发展重要抓手,每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省工业发展等有关专项资金对其进行倾斜扶持。

4、抓好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落实工作。督促市县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确定担保费率,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5、扎实推进营改增试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做到应改尽改,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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