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0-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4
【生效日期】:2013-10-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4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10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内(宁波市、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系统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