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30 来源:财政部 浏览:265
【发布文号】:财税[2013]5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09-30
【生效日期】:2013-04-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58号  2013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芦山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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