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0-09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30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3-10-09
【生效日期】:2013-10-09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25-06-2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9日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推进监管职能转换,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银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brc.gov.cn),通过公告通知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ongxiaowen@cbrc.gov.cn。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邮编100140。请在信封注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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