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7-24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08
【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6]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7-24
【生效日期】:1996-07-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10-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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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57号 2008年10月9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8年10月9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上字[1996]7号 1996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会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中期分红派息事宜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三、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分红送股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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