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92
【发布文号】:税总函[2013]55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9-22
【生效日期】:2013-09-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3]551号  2013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3]97号),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开展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其中,税收业务类分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经济分析5个专业领域。培养对象主要为全国税务系统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工作业绩、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一)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

(二)专业条件

1、综合管理类:选拔对象主要是处级、科级优秀年轻税务干部。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考的当年当月,下同),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曾经担任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优先录取。

2、税收业务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财税、会计、法律、经济等税收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3、税收信息化管理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相关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