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10-07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28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10-07
【生效日期】:2013-10-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10月7日

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监管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2、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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