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3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17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09-13
【生效日期】:2013-10-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9月13日

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

为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2013年10月8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仍按现有流程审核。

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并分立等)行政许可申请审核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以及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审核制度安排。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具体分为豁免/快速审核、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进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组项目,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豁免审核,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议。

三、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客观、简便易行”原则和职责分工,启动对本次重组的分项评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由地方证监局和本所负责。评价结果分为A、B、C、D4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C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同时,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评价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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