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69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3]6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01
【生效日期】:2013-08-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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