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01
【发布文号】:粤国税发[2013]12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8
【生效日期】:2013-07-1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13]129号  2013年7月8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确保2013年8月1日起将全省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法[2013]39号),结合本省实际,省国税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在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业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二、工作安排

全省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业户确认(2013年6月下旬-7月10日)

本阶段省国税局工作包括:接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和征管信息,下发试点业户信息;开展试点政策宣传,编写广播影视服务政策解读;发布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公告,明确征管要求;加强与地税的沟通协调,研究国地税发票等征管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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