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78
【发布文号】:税总发[2013]6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6-19
【生效日期】:2013-06-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3]66号  2013年6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

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略)

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略)

3、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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