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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3]66号 2013年6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 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略) 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略) 3、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