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发布日期:2013-06-28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468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28
【生效日期】:2013-06-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9号  2013年6月28日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附件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和原则

《创业板半年报准则》的修订思路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相一致,即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实现半年报准则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在突出重大性、相关性、变化性和关联性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增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注重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强调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披露内容应更加详实具体,半年度报告摘要应更加清晰易懂、重点突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