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2-07-02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263
【发布文号】:会协[2002]18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2002-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2]183号  2002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

为了规范全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考核合格;

(二)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三)最近五年内在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个月以上。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五)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六)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四条 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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