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6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9
【生效日期】:2013-06-19
【法规效力】:
【失效日期】:2025-07-2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理解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范围注释,准确把握试点行业范围和行业类型,聊城市国税局在学习其他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本条目执行参考:

1、城际间轻轨。城际间轻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不属于铁路运输,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汽车租赁业务。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校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汽车代驾。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只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5、快递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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