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6-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2
【发布文号】:深地税告[2013]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4
【生效日期】:2013-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13]8号  2013年6月24日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7号)和“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部分地方税费,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运行,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不含专业市场代征商户,下同),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以及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款个人所得税代征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代征地方税费的个体纳税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登记的登记注册类型、核定文书、委托代征资格判断代征范围。

二、征税标准

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额=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执行。其中: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采用该文规定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最低核定征收率,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采用该文规定的“定率征收方式”的最低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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