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5-2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9
【生效日期】:2013-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现将我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行业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服务。

二、试点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

三、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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