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401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1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2000-06-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1-01-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2: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 2011年1月4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1年1月4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119号  2000年6月21日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PCPA注1: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一)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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