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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3号 2013年5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在本省就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删去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额的上下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费率为20%,个人缴费基数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其从业人员个人工资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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