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3号 2013年5月15日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四)合作建房的; (五)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 三、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政策规定、报送期限和报送资料(见附件)。 四、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的权限、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2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涉及个人转让、互换情形的,各市(地)局可本着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的原则,制定简易工作流程。 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时,本公告与之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