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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2号 2013年4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第11号),进一步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企业进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适用政策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按照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二)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第11号)规定。 (三)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