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4-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4
【发布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8
【生效日期】:2013-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2号  2013年4月28日

为明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和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外,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不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三)纳税人同期同种财务会计报表只需报送一次,不需分税种重复报送。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如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报送种类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

(三)《企业会计制度》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五)除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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