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4-1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55
【发布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9
【生效日期】:2013-06-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2号  2013年4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表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要求,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新版)式样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www.12366.ha.cn)网站的文书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报送。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等规定要求。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照下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