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1
【发布文号】:沪农委[2013]8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0
【生效日期】:2013-04-1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2-1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沪农委[2013]88号  2013年4月10日

各区县农委、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局:

现将《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沪府发[2013]26号)精神,为规范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做到“可查、可追溯、经得起审计”,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对于稳定禽业产业、减少养殖农户损失的政策效应,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关于活禽批发、零售市场处置家禽财政补贴的核定和管理

1、对在批发、零售市场扑杀的肉鸡、肉鸽、鹌鹑,由市场所在区县商务委根据活禽经营者原始进货资料进行核实和汇总,报市商务委审核。市农委负责与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提供的处置数量核对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拨付给相关家禽经营者。

2、对已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肉鸡、肉鸽、鹌鹑,因暂停活禽交易而进行屠宰冷藏的家禽经营者,由市场所在区县商务部门会同区县工商分局核实和汇总数量后,报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拨付给相关家禽经营者。

二、关于肉鸡定点收购企业补贴资金的核定和管理

1、确定肉鸡定点收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明确定点收购企业实行保护价收购、日收购加工数量、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定点收购企业应承诺在日收购加工数量范围内保证收购家禽养殖场(户)交售肉鸡,并做到及时兑付收购资金(原则上单笔1万元以下现金当场兑付、1万元以上24小时内银行转账兑付)。

2、公布肉鸡定点收购企业名单、收购地址、日收购加工数量、联系方式及负责收购区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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