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1-2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0
【发布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3
【生效日期】:2013-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  2013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由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清算所得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由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的原则自行计算清算所得、办理清算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第二章 清算对象及清算期间

第五条 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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