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41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1999-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24号  2000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PCPA注3: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0号 2011年10月13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于2011年1月1日废止。) 

一、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PCPA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的规定,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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