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24号 2000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PCPA注3: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0号 2011年10月13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于2011年1月1日废止。) 一、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PCPA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的规定,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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