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0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3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4
【生效日期】:2013-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8号  2012年12月4日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管理方式和备案管理方式。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四条 事先备案方式,是指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方式。事先备案的项目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资源综合利用;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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