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办事须知(2013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3-04-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4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1
【生效日期】:2013-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4月1日

本办事须知办理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鉴于财政部、中注协近期对“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部分功能调整,结合中注协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北京注协注册部制订了北京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办事须知(2013年修订版)。

一、办理注师转所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一)市内转所(转出转入所均为北京市内的事务所)

1、注师证原件;

2、三份“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转所表请在北京注协网站首页“注册管理”中的“相关表格”栏目下载。

3、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人事档案存档证明或退休证明;

有存档卡片的,看原件留复印件;有存档证明的,留证明信原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全国任意一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所,协会不作特殊指定。

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内退证明。

注册会计师为农业户口的,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5、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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