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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财法[2013]13号 2013年3月15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全省转制文化企业的发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要求,现将全省第四批经营性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依据江西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转制名单,经省级财税部门审核,现将认定的全省第四批经营性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2、名单所列企业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享受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请贯彻执行。 附件: 江西省第四批经营性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共185户) 一、全省文化系统所属新增转制文化企业 (一)省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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