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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10]2230号)有关规定,现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不应为租赁合同、施工合同、分期付款合同、托管型合同和购销合同等。合同应有项目预计总投资、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和节能效益分享条款,明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和方式,且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报省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正文部分: 1、节能服务公司对所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2、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 本情况表(见附表一、二、三); 3、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4、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5、用能单位项目实施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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