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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3]20号 2013年3月15日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 筹建条件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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