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13]468号 2013年3月6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现印发你们。《准入目录》所列条目涉及外商投资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准入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家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准入目录》进行修订调整。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一、金融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三)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及券商直投公司 (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六)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七)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八)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九)证券投资基金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素交易市场 (十一)产权交易服务 (十二)信用担保服务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