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9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浏览:27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03-19
【生效日期】:2013-03-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3月19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机构客户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五、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六、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七、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八、会员就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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