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15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72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5
【生效日期】:2013-03-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2013年3月15日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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