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5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72
【发布文号】:中证协发[2013]3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13-03-15
【生效日期】:2013-03-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证协发[2013]38号  2013年3月15日

各证券公司:

为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活动,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制定了《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为客户开立账户适用本规范,但证券公司代理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应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本规范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客户、确认客户身份并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本规范所称网上开户,是指客户凭有效的数字证书登录证券公司网上开户系统、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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