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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3]140号 2013年2月25日 《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本省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免征当年的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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