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13]47号 2013年3月1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时间凡在我市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投资者,在2012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享受税收减免,均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到税务机关前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申报,并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采用到税务机关前台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一)《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SB013]; (二)《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SB012](仅在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业户)时报送);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准则规定需要编制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应当同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区(市)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开展催报催缴、申报资料审核、事后核定等后续管理工作。如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应及时辅导其重新申报。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