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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2]98号 2012年11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一)继续落实国家及本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5年年底前,对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小型微型亏损企业,减免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市地税局负责) (二)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增信,参与小型微型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等。鼓励向该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该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鼓励区县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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