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2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5
【发布文号】:沪府发[2012]9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0
【生效日期】:2012-11-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2]98号  2012年11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一)继续落实国家及本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5年年底前,对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小型微型亏损企业,减免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市地税局负责)

(二)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增信,参与小型微型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等。鼓励向该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该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鼓励区县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区县设立的其他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进一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落实中央和本市财政、物价部门已公布的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在2014年年底前,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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